如欲參閱超級聯賽紀律分扣分制細則 , 請按此

1
每支球隊每年參賽費為港幣一千五百元。
2
每支球隊每年按金為港幣一千元,完成整個球季〔整個球季即9月開鑼直到頒獎典禮完結後〕後,方可取回按金。
3
每場球証費為港幣XXX元,由主場及作客球隊兩隊平均分擔此費用。
4
每支球隊必須備有最少兩件不同顏色的球衣作主場及作客之用。
5
每支球隊可註冊最多三十五名球員,其中可以註冊有分球員〔有分球員即現役甲、乙、丙及預備組職業或半職業球員,甲組球員為二分、乙、丙及預備組球員為一分〕,每場比賽每隊最多只可出有分球員共四分;即是可出四名乙或丙或預備組球員,或一名甲組球員,加兩名乙或丙或預備組球員,或兩名甲組球員。
6
首次報名註冊球員人數最少為二十名。
7
每季“首階段球員註冊”期間,只可註冊新球員而不可剔除在“首階段註冊”之球員。
8
新加註冊之球員必須在比賽前七十二小時前向賽會申請及辦妥所有球員註冊事宜。
9
2007-08球季,新加註冊之球員截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0日。
10
2007年10月20日之後一概不會接受新球員註冊及登記,直至2008年1月1日再重開註冊。
11
重開註冊期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
12
重開註冊期間,每隊只可註冊十五名新球員;每隊亦只可在此期間剔除十名在首階段已註冊的球員。
13
每名球員必須付上一張新發出的智能身份証副本及二張彩色証件近照。所有球員資料由各球隊代表收集後繳交給賽會。賽會所收集的資料只作球員証,及球員記錄之用,私人資料將會保密。
14
球員証如有遺失,須通知本會補發,補發的手續費為港幣三十元。
15
本聯賽的賽事以十一人進行,每場比賽之場地必須為康文處所定的標準十一人草場,人造草場及仿真草場。
16
標準比賽時間為星期一至六,晚上七時半時節至晚上九時半時節;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上午十一時節至晚上九時半時節。
17
元旦、年廿八至年三十、農曆新年初一至年初四、情人節、清明節、端午節、重陽節、中秋節、冬至、平安夜、聖誕節及除夕作客球隊及球証會有權拒絕作賽;在非標準比賽時間作客球隊及球証會亦有權拒絕作賽。
18
除以上節日及非標準時間內,作客球隊必須應邀作賽。拒賽之作客球隊即判輸零比三及罰款港幣五百元。
19
每場聯賽比賽時間為七十分鐘全場,半場三十五分鐘,中場休息十分鐘。
20
每支球隊最少要有七名球員上陣比賽。
21
每支球隊在比賽中最多可更換七名球員,七名球員已包括門將。
22
每支球隊必須帶備最少一個標準五號足球到場比賽,否則球証有權終止比賽及判罰該隊輸零比三給對手球隊。
23
每支球隊在比賽時必須備帶出場紙。出場紙必須為賽會所印發,不可用影印本;球隊必須在比賽前清楚填寫出場紙上所需的資料,如有違規,球証及對賽球隊有權不與該球隊作賽,而違規球隊將被判罰輸零比三。
24
每支球隊在比賽時必須帶備賽會發出的球員証讓球証核對球員身份。沒有球員証之球員,或球員証與該隊的出場紙資料有所不同時,球証絕對不會讓該名球員出場作賽。
25
出場比賽之球員必須穿著整齊球衣,球衣號碼必須與出場紙上相同;比賽時必須帶上護脛,否則球証有權不准該名球員出場作賽。
26
比賽時球員不可穿著銻釘球鞋,只可穿膠釘球鞋〔適用於草場及仿真草場〕、或平底球鞋或布鞋〔適用於人造草場〕。
27
主場球隊必須安照賽會安排的賽程表,約作客球隊比賽,場地由主場球隊安排。所安排之賽事必須在該月進行,如主場球隊在該月未能交場,次月亦未能補場,將作欠場論,主場球隊輸零比三,罰款港幣五百元。除補場外,亦必須提交該月之場地〔即在該月共需提交兩個場地〕,否則主場球隊將被判輸零比三,罰款港幣五百元。
28
主場球隊交場約賽時,亦必須符合作客球隊豁免比賽時間來約賽。作客球隊有權拒絕豁免比賽時間內作賽,主場球隊不能異議。主場球隊如不能在該月按照以上規則提交場地作賽,次月亦未能補場,即判主場球隊輸零比三及罰款港幣五百元。
29
主場球隊必須在比賽日十天前主動向賽會報告比賽場地及時間,讓賽會作出安排。
30
所有球隊代表及球員應定期瀏覽賽會之網頁,如發現賽會網頁內賽程表上出錯,主隊有責任向賽會提出修改。
31
租用比賽場地之費用及球証費用,由主客兩隊平均分擔。球証費必須在完場後在球場內交給球証,費用按照球証收費表,不得異議。如有一方在未處理好該場費用前便離去,賽會將會向該違規球隊罰款港幣三百元及追討所欠交之費用。若不能在事發後一星期內補交所欠交之費用及罰款,將會在按金扣除。場地費用以場紙上印的票面價為準。
32
比賽時如一方出席者不夠七人,將不能正式比賽。該隊除被判輸零比三外,更必須繳付該場之所有費用〔費用包括場租及球証費〕,以作懲罰。
33
球隊的所有球員、代表、領隊及班主等等,在比賽時必須服從及尊重球証的判決。
34
所有球員如要查閱裁判員之証件,必須在球賽開賽前進行,絕對不能在開賽後或完場後才向裁判員查閱。這是向裁判員的一種尊重,希望所有球隊及球員遵守。
35
每場比賽後,主客雙方代表須主動在當日向賽會報告賽果。
36
每場賽事,主場球隊都必須在賽前三天向作客球隊及賽會再一次確應比賽場地、時間及該場賽事雙方所穿著球衣的顏色。
37
如主場球隊在安排場地及時間上有錯誤,主場球隊將要承擔一切費用〔包括場租及球証費〕及責任。該場比賽亦將會判罰主隊輸零比三。
38
球員在比賽時被球証判罰黃牌及紅牌,該名球員及球隊都會被賽會扣紀律分。紀律分扣分制可參閱 “紀律分制表
39
球員一旦被扣滿分,會即時取消參賽資格,直至季尾。球隊一旦被扣滿分,亦會即時取消參賽資格及沒收按金。能否再度重返本賽會,需由賽會決議。
40
如有球員在比賽場地打架、毆鬥、恐嚇球員及球証或觸犯刑事,賽會將保留向警方報案及交出違法的球員或球隊之資料給警方之權利。
41
所有因雙方球員打架而導致球賽被腰斬之賽事,一律判主客相方輸零比三,而賽事中的所有入球及罰牌紀錄將不會計入賽會紀錄中。
42
球賽如被腰斬,雙方代表需即時通知賽會,而賽會亦會盡快安排雙方代表、該場執法之主球証、球証會負責人及賽會負責人出席閉門會議。待各方了解事件始末後,才向各聯賽會球隊交代事件。
43
本賽會其中最注重的一項事宜莫過於球員及球隊的紀律性,所以賽會定必嚴懲違反紀律之球員及球隊。
44
每隊球隊必須派最少一名代表出席的聯賽會議,如缺席者,一律罰款港幣二百元。如代表簽到後並未有完成會議便離去,離開前須繳付港幣一百元。
45
各球隊需向賽會提交最多四名代表作為出席會議之代表,如參加會議之代表並非已登記四名代表其中之一,該代表只准旁聽,並沒有任何關於表決、投票、上訴及發言之權利。
46
如連續三次缺席會議之球隊,將會即時被賽會取消會席。
47
所有費用及罰款必須在賽會指定時間內繳交,如過期未能繳交,賽會會自動扣減違規隊之按金。若扣減按金後,在一星期內亦未填補金額,賽會會即時停止該隊之所有賽事。停賽期間之賽事,一律判輸零比三,而且亦必須繳付比賽所需之費用。若一個月內亦未填補金額,賽會會即時終止該球隊之比賽資格及會席,不作另行通知,違規球隊不得異議。
48
每場比賽如主客兩隊對球賽有任何上訴及投訴

a. 必須在比賽當日內向賽會以電話通知。

b. 必須在比賽後四十八小時內向賽會提出書面通知。

c. 及須繳交上訴費用港幣五百元。

d. 上訴得席者將發還已付費用當中之二百元。

e. 未能完成以上a、b及c項,賽會將絕不受理該投訴。

49
上訴範圍包括比賽上之球員操行、裁判員執法、黃牌、紅牌、領隊。
50
球隊必須明白球賽之賽果是絕對不能投訴,就算裁判員在球賽判決上有失誤,而影響球賽的最終賽果,球隊亦只可會賽會投訴該場之裁判員。
51
賽會歡迎投訴球隊提供錄影帶或人證。
52
如沒有任何證據提供給賽會,賽會只會傳召有關人士及要求裁判員提交球証報告,作為判決的根據。
53

賽會會址只作賽會與各球隊通訊之用,如非被賽會邀請,賽會有絕對權力拒絕各球員、代表或領隊進入。若有強行進入者,賽會將會即時終止該隊違規球隊的參加資格。

54
聯賽首循環賽事完成後,所有球隊必須在賽會擬定之時間內繳交港幣一千元,作為季尾頒獎禮的部份費用的按金。指定期間內未能繳交之球隊,賽會將一律暫停該違規球隊所有賽事,直至繳付為止。如超過限期一個月後亦未能繳交,即會被賽會終止參賽資格。
55
聯賽將設有冠、亞及季軍獎項,冠亞季軍將各得到獎盃一座,水晶座一個及獎牌二十面。
56
聯賽積分最高之球隊為冠軍,如有同分,則以正得失球多者為冠軍;如正得失球亦相同,則以入球較多者為冠軍;如入球數字亦相同則以對賽成績較佳者為冠軍;如對賽成績亦相同須由聯賽會安排踢一場附加賽,一場賽事定勝負。
57
聯賽將設有最佳進攻獎項,全季入球最多的球隊將獲此獎項,得獎盃一座。
58
聯賽將設有最佳防守獎項,全季失球最少的球隊將獲此獎項,得獎盃一座。
60
聯賽將設有體育精神獎項,全季被扣最少紀律分的球隊將獲此獎項,得獎盃一座。
61
聯賽將設有神射手獎項,全季入球最多的球員隊將獲此獎項,得獎盃一座。
62
聯賽將設最佳裁判及助理裁判獎,球隊領隊在每場比賽完結後,需提交球証表現分數給賽會。球季完結時,得平均分最高的裁判員獲此獎項,以作表揚公正嚴明,執法無私的裁判員。
63
整季沒有棄權球賽,履行所有賽程的球隊,季尾將獲頒贈紀念座。
64
聯賽結束後,將會舉行頒獎典禮,獲聯賽冠、亞及季軍球隊,超級盃冠軍球隊必須最少十二名代表出席,其餘球隊必須有最少六名代表出席。每隊必須在頒獎禮前繳交所需費用。
65
拒交頒獎禮費用及缺席頒獎禮的球隊將會被賽會褫奪所有獎項,所獲的獎盃、獎牌或紀念座等亦不獲頒贈,該隊亦會被取消參加資格,按金亦會被沒收。來季再參加的話,必須再次繳交按金。
66
賽會所定下的規條,所有參賽球隊必須遵守,希望各球隊及球員不要違規,賽會將會按照規條依據懲罰違規球隊及球員。
67
所有參加的球員、代表、領隊或班主都有責任閱讀所有賽規及嚴格遵守。
68
本賽會將保留一切修改賽規之權利,亦保留一切對違規球員及球隊判決之權利。